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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知名企業(yè)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致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從而進店消費,如此“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是否侵權呢?近日,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起來了解細節(jié):
基本案情
“大潤發(fā)”知名商標的權利人為某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發(fā)現禹州一家店招為“大潤發(fā)水果干果批發(fā)”的店鋪,且支付寶收款賬戶名為“大潤發(fā)水果干果批發(fā)”,微信收款賬戶名為“大潤發(fā)水果干果店”。該公司認為該干果店在明知“大潤發(fā)”知名度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店鋪使用“大潤發(fā)”作為店招,客觀上會使消費者認為該干果店與其商標“大潤發(fā)”存在關聯關系,該行為影響了其企業(yè)商譽,侵犯了其商標權,遂向法院起訴該干果店。
判決結果
商標法規(guī)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及其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本案中,被告從事的服務與案涉注冊商標“大潤發(fā)”核定使用服務中的“推銷(替他人)”屬相同服務。被告在門店招牌、微信收款賬戶名稱中均使用“大潤發(fā)”字樣,在支付寶收款賬戶名稱中使用“大潤發(fā)”字樣,均與原告主張注冊商標構成近似,足以引起市場混淆,故應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故判決某干果店立即停止侵犯“大潤發(f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原告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8000元。
法官寄語
日常生活中,“小超市”為達到“引流”目的,在未獲得商標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冠以“大名頭”的現象并不罕見,這種行為很可能對消費者造成混淆,構成侵權。在此提醒經營者在設計店鋪招牌及取店名時,可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所取店名有無被他人注冊,注意規(guī)避使用他人已經申請注冊成功的商標,尤其是在該商標被核準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的經營領域與行業(yè),對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更不能隨便使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