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火爆的魔幻小說《哈利波特》而備受矚目的華納兄弟娛樂公司與內(nèi)蒙古蒙牛乳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第5158322號“火焰杯”商標的權利之爭案,幾經(jīng)周折,終于落下帷幕。最終以北京市捷誠信通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誠信通)代理的內(nèi)蒙古蒙牛乳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獲得“火焰杯”。
雙方當初在異議階段就各自摩拳擦掌,據(jù)理力爭,這次在異議復審階段對峙局面更是如火如荼。
申請人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的主要理由是
1、“火焰杯”源自《哈利波特與火焰杯》,《哈利波特》系列在世界各地享有極高的知名度;
2、申請人在多個類別已經(jīng)注冊了“火焰杯”商標;
3、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第30類商品上申請的“火焰杯”商標是刻意的臨摹與復制申請人在其它類別已注冊的商標;并借此誤導相關公眾。
捷誠信通代理的內(nèi)蒙古蒙牛乳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的反駁理由是:
1、 申請人對《哈利波特》系列小說及影視作品的宣傳不能作為引證商標“火焰杯”的實際使用;
2、 被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并不屬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3、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引證商標具有一定的影響。
商標評審委員會最終支持了捷誠信通代理公司的代理意見。駁回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的申請,捷誠信通公司成功地為客戶贏得了“火焰杯”商標的專用權。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正是捷誠信通公司對案件切入點的把握十分到位,并對案件證據(jù)進行細致、合理地分析,才使本案獲得最終勝利。因此,當企業(yè)遇到知識產(chǎn)權案件時,一定要委托專業(yè)的知識產(chǎn)權代理機,這樣才能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