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基本案情
新勵成公司獨創(chuàng)設計了“”品牌標志并廣泛使用。九森公司在第16類、第35類申請了“”商標(被異議商標)并獲得初步審定,新勵成公司委托我司對上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l 捷成視角
鑒于新勵成公司雖然在主營的教育培訓相關的第41類等類別在先注冊了“”商標,但在第16類、第35類卻未布局注冊。因此,從商標近似混淆的角度認定難度較大。但“”除了是新勵成公司的品牌商標外,還是其在獨創(chuàng)的美術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
而被異議商標在整體圖形設計和視覺效果上與新勵成公司作品基本相同,公眾難以區(qū)分,構成實質性相似。
據此,經與客戶充分溝通并引導客戶搜集證據,我司代理新勵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異議申請。
l 案件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支持了我方意見,認定被異議商標損害了異議人在先著作權,決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異議決定書截圖
l 結語
商標注冊采取分類注冊原則,不同類別注冊的商標往往難以認定為近似混淆,因此常有不正當競爭者利用此漏洞在不同類別對知名商標進行搶注。這種情況下,除最常見的商標權外,事實上《商標法》還保護權利人的其他在先權利,比如著作權。通過證明享有著作權等其他在先合法權利,同樣可以對惡意搶注的商標進行打擊,維護自身合法權利。